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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有关危废鉴定的6个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1.09.15 新闻来源:生态环境部 浏览次数:
危险废物鉴别是识别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重要技术手段,也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我国危险废物类别多,行业来源广,危险特性复杂。长期以来,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缺乏统一管理要求,存在鉴别费用高、周期长,鉴别程序和报告内容不规范,鉴别结论应用不充分等问题,难以支撑危险废物精细化环境管理,也增加了相关企业经营成本。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科学指导鉴别工作发展。
1. 哪些单位可以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通知》明确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鉴别委托方)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接受委托开展鉴别的第三方和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应当满足《通知》附件1《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一是基本要求,包括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二是专业技术能力要求,包括配备一定数量全职专业技术人员,设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三是检验检测能力要求,包括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资质等。四是组织与管理要求,包括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按要求编制鉴别方案和鉴别报告等。五是工作场所要求,包括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等。六是档案管理要求,包括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鉴别报告完整档案等。
2. 如何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进行监管?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的总体工作思路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参照其他领域的管理经验,在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基础上,更加注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强化信息公开。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通过信息平台注册并提交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力量、开展业务信息、非涉密的鉴别成果及信用信息等,主动公开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声明和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是强化社会监督。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编制的鉴别报告经鉴别委托方上传至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开10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或者按照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修改并公开10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或者按照最终评估意见修改并再次公开的,鉴别结论方可作为环境管理依据;除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已出具最终评估意见的,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对鉴别报告提出异议。三是强化抽查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开展复核,发现有申报信息不实、鉴别程序不规范、鉴别报告失实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相关处理结果向全社会公开。同时,生态环境部适时组织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信息平台公开。
3. 对危险废物鉴别流程作出哪些规定?
首先,鉴别委托方应于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前在信息平台注册和公开拟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情况,并在信息平台中选择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其次,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别;鉴别过程需要进行样品采集和危险特性检测工作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在开展鉴别工作前编制鉴别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再次,鉴别委托方应于鉴别完成后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最后,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在信息平台公开10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或者按照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公开10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或者按照最终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再次公开的,鉴别结论作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依据。
4. 如何对有异议的危废鉴别报告提出评估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在信息平台公开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提出异议,已经由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出具最终评估意见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除外。提出的异议应与鉴别结论的准确性相关,且理由和依据充分,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评估申请,应通过信息平台向鉴别委托方所在地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提出;对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的评估申请,应通过信息平台向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提出。
5. 如何推动解决危险废物鉴别难的问题?
一是针对危险废物鉴别费用高、周期长问题,《通知》提出建立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为有需求的单位免费提供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相关信息,打破因信息不透明导致的市场垄断,促进鉴别价格回归合理范围,及时满足鉴别需求。
二是针对鉴别程序和报告内容不规范问题,《通知》明确鉴别流程、鉴别结果认定程序等,并对鉴别报告编制作出统一要求。同时,采用社会监督方式强化监管:即鉴别报告通过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开10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或者按照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修改并公开10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或者按照最终评估意见修改并再次公开的,鉴别结论方可作为环境管理依据。
三是针对鉴别结论应用不充分问题,《通知》明确鉴别结论生效后,可作为鉴别委托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以及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环境统计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同时作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动态调整的参考。
同时,《通知》还特别强调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鉴别主体责任,按规定主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管理。
6. 适用于哪些固体废物的危险废物鉴别?
《通知》规定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生产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是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鉴别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以及建设项目建成投运后产生的需要鉴别的固体废物。
三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认为有必要,且有检测数据或工艺描述等相关材料表明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四是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或历史遗留的等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是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鉴别的固体废物。
此外,鉴于相关部门已就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程序等作出统一规定,《通知》明确涉及司法案件的危险废物鉴定按照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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