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协认〔2017〕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固定污染源便携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光学法测量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作业指导书》(HJC-ZY79-2017)、《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11)、《纤维增强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GB/T 1447、《夹层结构或芯子平压性能试验方法》(GB/T 1453)、《纤维增强塑燃烧性试验方法氧指数法》(GB/T 892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等相关标准,我中心组织制修定了《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便携式光学法烟气分析仪》(CCAEPI-RG-Y-043-2017)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一体化水质自动监测站房》(CCAEPI-RG-Y-048-2017)、《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污染源水平衡监控舱》(CCAEPI-RG-Y-049-2017)、《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微型环境空气质量监控系统》(CCAEPI-RG-Y-040-2017)等四项认证规则。 即日起,以上四项产品的认证检测参照附件认证规则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污染源水平衡监控舱
附件: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便携式光学法烟气分析仪
附件: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微型环境空气质量监控系统
附件: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一体化水质自动监测站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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