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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2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银发[2006]450号

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中关于“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的要求,人民银行和环保总局决定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意义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和制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共同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二、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的内容和方式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先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环保先进奖励等其他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现阶段,环保总局向人民银行提供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形成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待条件成熟后,将各级环保部门日常环保执法信息逐步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数据交换在环保总局与人民银行总行之间进行。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期间,信息每半个月更新一次。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自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展示在企业信用报告中。

  三、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的有关要求

   (一)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应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企业环保信息,并把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

   (二)金融机构在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前要取得被查询人书面授权,但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无须取得被查询人授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企业环保信息保密。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环保总局的要求做好环保执法工作及数据报送工作,确保信息报送的畅通、及时、准确。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要认真核实,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负责。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做好与当地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为使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正确理解和使用企业环保信息,人民银行和环保总局共同制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环保信息数据项释义》,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做好对当地金融机构规范使用企业环保信息的培训和监督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的有关工作,并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认真总结经验,并向人民银行总行和环保总局报告。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附件: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环保信息数据项释义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环保信息数据项释义

  

       现阶段,人民银行和环保总局共享的企业环保信息主要是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违法及处罚信息、环保处罚执行信息等。其中,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地区、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所属行业;违法及处罚信息包括立案日期、违法情节、处罚措施、罚款金额、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环保处罚执行信息包括环保处罚执行情况、结案日期、移送情况(移送部门、受理日期、结案日期)、信息上报机构等。具体数据项定义如下。

  一、企业名称: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全称。

  二、所在地区: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县(区)。

  三、组织机构代码: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上的代码(格式为XXXXXXXX-X)。

  四、所属行业:

   (一)采矿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石油、天然气的开采和洗选)。

   (二)化工业(包括基础化学原料,肥料,农药,涂料、颜料及化学合成材料制造及橡胶、塑料、化纤制品加工)。

   (三)金属冶炼与加工业(包括钢、铁、铝、铅、锌、铁合金及有色金属冶炼及电镀、喷涂、搪瓷等金属表面加工),具体如下:1.金属冶炼与加工业(钢铁)。2.金属冶炼与加工业(电解铝)。3.金属冶炼与加工业(铁合金)。4.金属冶炼与加工业(铬盐)。5.其他金属冶炼与加工业(除钢铁、电解铝、铁合金、铬盐以外的其他金属冶炼与加工)。

   (四)非金属矿产加工业(包括炼油、焦炭、水泥、电石、玻璃、陶瓷、石灰、砖瓦等),具体如下:1.非金属矿产加工业(水泥)。2.非金属矿产加工业(电石)。3.非金属矿产加工业(炼焦)。4.其他非金属矿产加工业(除水泥、电石、炼焦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加工)。

   (五)建筑业。

   (六)电力、热力生产业。

   (七)纺织业。

   (八)制革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九)农副食品加工业(包括饲料、植物油、肉类、水产品、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加工、酿造等)。

   (十)造纸及纸制品业。

   (十一)蓄禽养殖。

   (十二)废物加工。

   (十三)住宿和餐饮业。

   (十四)其他。

  五、环境违法情节:

   (一)应取缔关闭的企业(包括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包括违反环评法、“三同时”制度及禁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

   (三)违法排放污染物(没有治污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或故意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偷排污染物)。

   (四)超标排放污染物(仅指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行为)。

   (五)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包括拒报、谎报、不按规定申报以及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六)违反现场监督检查制度(包括拒绝检查、弄虚作假)。

   (七)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违反排污口规范管理规定、生态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功能区管理规定、限期治理管理规定以及噪声、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等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六、行政处罚措施:

   (一)依法取缔、关闭。

   (二)停产治理(包括停止建设、生产、使用)。

   (三)吊销许可证(包括排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书)。

   (四)限期治理(包括限期改正、补办手续、拆除、恢复原状等措施)。

   (五)现场纠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六)经济处罚(含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

   (七)警告。

   (八)其他措施。

  七、 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如××市人民政府。

    八、移送部门按以下代码填写:0:无需移送。1:已移送监察部门处理。2:已移送工商部门处理。3:已移送经贸部门处理。4:已移送安监部门处理。5:已移送公、检、法部门处理。6:已经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九、立案、结案日期的填写:

  (一)日期填写格式:XX-XX。例如,4月20日填写为04-20。

  (二)立案日期以环保部门调查后正式立案日期为准。

  (三)结案日期以处罚措施落实后正式结案日期为准。十、信息上报机构名称:指上报企业环保信息的环保部门名称,如××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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