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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磷肥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
发布时间:2018.09.29    新闻来源:官网   浏览次数: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 967—2018)(以下简称“电池工业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HJ 864.2—2018)(以下简称“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全面推进这两个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正式申报模块也将开启。

       重点解析一:电池工业技术规范

    “电池工业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环保部门审核确定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其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

       从涵盖的生产类别来看,“电池工业技术规范”适用范围与《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基本一致,适用于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锌锰电池、锌空气电池、锌银电池、锂电池、锂离子电池、太阳电池排污单位。其中,晶硅太阳电池的管理范围仅从硅片生产线开始,不含晶硅太阳能电池主要原料硅锭的生产工艺,与行业排放标准管理范围保持一致。

       排污口的差异化管理

     “电池工业技术规范”将铅蓄电池企业的制粉工序(含熔铅造粒)、和膏工序、板栅浇铸工序、组装工段的分片刷片工序、称片工序、包片工序、焊接工序的废气排放口列为主要排放口,实施浓度和总量双管控;将极板化成和电池充放电化成工序列为一般排放口(管控污染物为硫酸雾)。

“电池工业技术规范”将铅蓄电池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总铅实施浓度和总量双控)和企业总排放口设定为废水主要排放口(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实施浓度和总量双控),将简化管理的镉镍电池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定为废水主要排放口(总镉实施浓度和总量双控)。其他简化管理的企业,包括氢镍电池、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锂离子/锂电池、太阳电池废水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许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1)浓度法核定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根据《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电池工业技术规范”采用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设计产能3个参数核算废水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2)排放绩效法核定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与废水不同,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许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采用绩效法,通过单位产品的排放绩效与设计产能的乘积来确定废气主要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量。

       由于《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并未规定各废气排放源基准排气量,加之设计排气量普遍远大于实际排气量,鉴于此,“电池工业技术规范”根据2015年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采用排放绩效法核定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采用二级指标排放绩效与产品产能的乘积作为确定许可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自行监测要求

     “电池工业技术规范”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及管理需要,规定铅蓄电池废水车间或车间生产设施排放口的水量、总铅实施自动监测(总铅自动监测仪验收技术规范发布前可按1次/日监测);废水总排口pH值、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实施自动监测,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

      考虑到废气中铅及其化合物尚无自动监测技术,因此废气主要排放口铅及其化合物的监测频次为1次/月;铅蓄电池企业的其他因子的监测频次则在1次/季度和1次/年之间。镉镍电池废水车间或车间生产设施排放口总镉自动监测(总镉自动监测仪验收技术规范发布前可按1次/日监测);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废气污染因子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

       实际排放量的核算和管理台账要求

     “电池工业技术规范”提出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及要求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一致。其中,铅蓄电池废水中总铅、化学需氧量的产污系数采用《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下)》电池行业对应的参数;电池行业氨氮主要来自企业生活污水,故采用《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下)》城镇生活源对应参数;铅蓄电池废气中铅及其化合物产排污系数则采用原环境保护部于2013年开展并已经通过验收的铅蓄电池废气产排污系数课题的研究成果。

       此外,“电池工业技术规范”差别化提出重点和简化管理台账和执行报告内容频次等要求。

       重点解析二: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

    “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环保部门审核确定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对于执行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执行《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按产品分类管理、按排放口分类管控

       鉴于同种产品不同生产工艺的主要生产单元反应原理相同,排放污染物种类相同,“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按产品对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染源实施分类管理。

同时,将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浓度和排放量双管控)和一般排放口(仅管控浓度)。

       废气排放口中酸解反应和过滤工序排放口(全部氟化物)、造粒工序排放口、干燥工序排放口作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为一般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中磷肥和复混肥料行业废水总排放口和生活污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钾肥、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行业废水总排放口和生活污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强化行业特征污染物管控

       首先,因为磷肥行业是工业源氟化物的主要贡献行业,所以“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将氟化物纳入行业主要排放口的主要因子进行管控(浓度和排放量双控),加强大气污染物氟化物管控。

       第二,为强化重点流域固定污染源总磷的水污染防治,“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还提出对涉磷排放的固体废物磷石膏实施许可量管控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规财〔2017〕88号)及《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要求,本标准提出对固废磷石膏许可量为零的要求。

      第三,“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对总氮总磷重点管控行业全面实施许可量管控。对所有磷肥排污单位实施总磷许可量管控,对所有复合肥料(复混肥料)排污单位实施总磷、总氮许可量管控。

       两种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现阶段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主要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等标准。通过大量调研发现,目前该行业部分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普遍过于宽松,鉴于此,“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参考正在制订中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产排污系数手册、基准排气量,拟定了部分污染物单位产品排放绩效值。年许可排放量分别基于许可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排放绩效两种方法计算,从严确定。

       自行监测的差异化要求

     “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HJ 819),结合实际排放量核算要求,废气主要排放口颗粒物除熔体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造粒尾气(手工监测最低频次为次/月)外均为自动监测。限于当前监测技术,氟化物为按次/月监测。

       鉴于该行业主要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较小,“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将该主要排放口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确定为按次/月监测。一般排放口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为一次/半年到一年。

       废水排放口中除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要求自动监测外,为落实环水体〔2018〕16号要求,“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提出磷肥工业废水总排口总磷和复混肥料工业废水总排口总磷、总氮开展自动监测。

同时,为加强雨水外排口监测,提出排污单位排水期间对雨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进行监测,为鼓励先进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监测一次。

       细化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简化台账

    “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提出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及要求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一致,同时补充了氟化物物料衡算法,参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确定产排污系数,并对明显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同时,为减轻排污单位负担,台账仅保留污染防治设施及监测内容,并对实施简化管理的行业进一步放宽相应要求。

      ( 标准原文可登录本网站在“法规标准”之“技术规范”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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