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商务流通发〔2019〕87号
各市州商务局、兰州新区商旅局: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扩大消费总体部署和全省商务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商务部《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的通知》《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工信部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甘肃省“十三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全省全域无垃圾三年专项治理行动方案(2017-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省委统战部《关于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意见的报告》(甘统发〔2018〕91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9年甘肃省实施消费升级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商务办发〔2019〕54号)有关工作要求和意见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全力助推全省全域无垃圾工作,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组织实施2019年全省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含农膜)、废纸、废旧轮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为重点,着力做好具有一定规模,各项建设手续完善,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且对当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再生资源回收建设项目的筛选申报、组织实施、审核验收及绩效评价工作。
(二)全面开展2018年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白银市、张掖市、酒泉市、平凉市、甘南州、定西市、陇南市等7市州商务局,对2018年项目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同时,请对照《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绩效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填写《项目绩效自评表》(详见附件2)。对未完成绩效目标及指标的,要逐条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措施。总结与《项目绩效自评表》务于3月22日前报送一并报送省厅流通业发展处(电子版报710160635@qq.com 邮箱)。
二、项目实施总体要求
(一)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二)探索“互联网+再生资源”发展新途径。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建立在线交易平台,完善线下回收网点,实现线上交废与线下回收有机结合。
(三)力争在项目空白县区实现新突破。对“两州一县”及深度贫困地区、再生资源项目建设空白县区的扶持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支持。
(四)推进特色优势再生资源回收发展。积极培育大型再生有色金属回收龙头企业,鼓励企业在全省东、中、西布点建设废旧金属回收交易市场,逐步形成对周边省份废旧金属资源辐射积聚能力。
三、扶持项目内容及建设标准
(一)深入开展“互联网+回收”行动 。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或整合再生资源信息服务平台。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再生资源移动手机APP、微信和网站回收服务,实现线上交废与线下回收的有机结合。
(二)建设、改造分拣中心。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按照《甘肃省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规范》规定,建设、改造分拣中心。分拣中心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亩,支持标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三)建设、改造集散市场。鼓励具备一定基础条件的市州和企业,按照《甘肃省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规范》要求,新建或对现有集散市场进行建设改造。集散市场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亩,支持标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四)建设、改造分拣集聚区。鼓励有一定分拣加工基础的企业,按照《甘肃省再生资源分拣集聚区建设规范》要求,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做好当地重点品种废旧商品的分拣加工利用,建设分拣技术先进、环保处理设施完备、劳动保护措施健全、安全环保运输、回收加工利用一体化发展的分拣集聚区。分拣集聚区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亩,支持标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五)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衔接。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原则上须从2018年各市州报送的项目库中筛选;必须为2018年以来新开工建设或改造项目,并能够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2.申报企业须具独立法人资格,信誉良好,近3年无违法或不良记录。
3.具有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文件。
4.申报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具有完备会计核算体系。
5.不予申报情形:
(1)不符合安全生产、消防及环保要求的不予申报。
(2)未进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不予申报。
(3)2010年以来已扶持过的企业不予申报。
(4)2018年开工且当年完成的不予申报。
(5)报废汽车拆解企业不予申报。
(二)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申报企业于3月20日前向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见附件3);
(2)环保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文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建设内容、工作措施、完成时限、资金使用、项目绩效等。
(5)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土地证明等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2、项目初审。市州商务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及《甘肃省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规范》《甘肃省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规范》《甘肃省再生资源分拣集聚区建设规范》等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将市(州)县商务主管项目申报文件、《项目初审情况一览表》(详见附件4)、企业申报材料等装订成册,于4月10日前报省厅流通业发展处(请市州商务局直接报送,不接受企业代报;过期不再受理)。
3、项目确定。4月30日前省厅流通业发展处完成对申报项目初步评定工作;报厅务会议研究后确定。
4.奖补资金安排。2019年全省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平台建设资金将根据项目评审、确定情况,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市州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两州一县”及深度贫困地区、再生资源项目建设空白县区予以一定倾斜的原则,确定奖补项目及标准。
5.项目公示。省厅对拟确定项目和奖补资金额度在“甘肃商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州商务局组织实施。
四、项目验收
(一)验收申请。奖补资金项目原则上须在当年10月底前竣工。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并向所在县(区)、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市(州)级验收。市州商务局在县区初验基础上负责属地内项目的全面验收工作。验收组要提出书面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于2019年底前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验收结果报送省厅。
(三)验收材料。企业申请项目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特别要对项目建设情况、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全面分析总结。
2.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3.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证或10年以上土地租赁合同。
4.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附相关发票及证明材料)。
5.购置设备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
6.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统一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发票复印件。
7.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五、项目绩效评价
(一)市州商务局结合项目验收工作,依据《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绩效指标体系》、《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绩效评价项目资料清单》(详见附件5),对其组织实施的奖补资金项目进行全面自评工作。
(二)省厅将根据有关要求,委托经省财政厅公开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或由业务处室进行自评,建立项目政策评估、绩效评价机制。
六、资金拨付
(一)项目确定并完成公示后,省厅根据《甘肃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规定,对公示期无异议的项目,向各市州商务局下达2019年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依据省商务厅下达资金计划文件,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渠道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属地市州、直管县财政部门。
(三)市州商务局按照《甘肃省商务厅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甘商务财务发〔2016〕463号)文件要求,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后,协调当地财政部门,于11月底前,将资金拨付到通过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
七、监督管理
(一)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平台建设工作,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精心组织项目建设,不断强化监督检查,实行动态跟踪,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效益和安全。同时,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随时深入企业检查指导,协调解决承办企业在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抽查,并于2020年1月底前上报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包括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省厅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对项目建设、项目验收、专项资金拨付等加强跟踪监督,进行抽验或专项检查。
(三)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补资金等违法行为,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绩效指标体系》
2.《项目绩效自评表》
3.《2019年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请表》
4.《项目初审情况一览表》
5.《甘肃省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规范》《甘肃省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规范》《甘肃省再生资源分拣集聚区建设规范》
6.《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绩效评价项目资料清单》
甘肃省商务厅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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